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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新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发布时间:2022-08-23 11:21:11

职业卫生评价项目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郑州新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巩义市河洛镇河渡村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孙主任

项目名称

郑州新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郑州新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巩义市河洛镇南渡村,该用人单位成立于2008年06月10号,主要从事矿山机械制造;农业机械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喷涂加工现生产规模达到年产100套粮食烘干机。

郑州新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有员工16人,任命有1名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本次评价为首次职业卫生现状评价,用人单位于2022年7月24日组织人员在巩义阳光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厂初期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过往未发生职业病病例

项目负责人

高彦

现场调查人员

曹继中、宋浩东

调查时间

2022.06.29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白志强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曹继中、宋浩东、王全友、张梦录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22.07-04~06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白志强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电焊烟尘(总尘)、酚醛树脂粉尘(总尘)、其他粉尘(总尘)、砂轮磨尘(总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三氧化铬、铜烟、金属镍及难溶性镍化合物、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紫外辐射、高温、噪声。

本次结果显示作业人员接触电焊烟尘(总尘)、酚醛树脂粉尘(总尘)、其他粉尘(总尘)、砂轮磨尘(总尘)三氧化铬、铜烟、金属镍及难溶性镍化合物、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紫外辐射、高温的8h加权平均浓度及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均符合国家接触限值要求,作业人员接触噪声的40h等效声级,符合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作业人员接触锰及其无机化合物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不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对于作业地点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的短时间检测浓度均超出PC-TWA的5倍,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1、利用检查表法对用人单位总体布局情况进行检查,共检查7项,7项均符合,认为其总体布局情况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2、使用检查表法对用人单位设备布局情况进行检查,共检查6项,5项符合,1项不符合,认为其设备布局情况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不符合项:由于生产工艺限制用人单位产生噪声较大的砂轮切割机、磨光机未集中布置。

3、利用检查表法对该用人单位建筑卫生学进行检查,共检查6项,6项均符合,其建筑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标准要求。

4、通过检查表法对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评价,共检查5项,3项符合,2项部分符合,认为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5、利用检查表法进行检查,共检查2内容,均符合,认为其应急救援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6、用人单位委托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人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但仍存在不足。不足项为: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人数不齐全,未达到100%;

2)用人单位未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未组织即将离岗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

3)用人单位2022年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存在漏缺项,用人单位组织需复检人员进行复检。

7、使用检查表法对用人单位个体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共检查7项,其中5项符合、2项不符合,其目前的个体防护措施基本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用人单位为喷粉工配备防尘口罩,未配备防毒口罩;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配发的口罩未医用防护口罩,不是防尘口罩

2)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护意识淡薄,部分岗位作业人员在生产现场停留时未佩戴口罩。

8、本次共检查6项,4项符合,1项部分符合,1项不符合,其目前的辅助用室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用人单位2号车间未设置浴室;

2)用人单位卫生间未设置洗手池。

9、本次检查了职业卫生管理的11项内容,其中7项符合,2项部分符合,2项不符合认为其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5号)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不符合项:

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设置的警示标示不全面,且未设置公告栏;

2)用人单位未定期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

3)该用人单位尚未开展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该用人单位给接触粉尘作业人员配发了医用防护口罩,不属于防尘口罩;为喷粉工配发了防尘口罩,未配发防毒口罩。

5)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建议:

1 职业病措施防护方面

1)焊接工在进行焊接作业时,侧墙排气扇应处于开启状态

2)焊接工在进行作业时应在不干扰作业的情况下尽可能接近焊接作业点,以提高净化效率

3)应加强焊接作业处排气罩风速,提高有毒气体的净化效率

4在工艺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磨光作业及砂轮切割作业等高噪声作业集中布置,与低噪声作业分开。

5)钣金区离焊接区较近存在交叉污染的可能,应将焊接区和钣金区隔离开。

2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1)该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要求,对新入职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若有离职的劳动者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建议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存在漏检项目的人员组织复检;

3)建议用人单位在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应组织全部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3 个人防护方面

用人单位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规范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如为接触电焊烟尘的焊接工配备KN95型防尘口罩;为接触其他粉尘的作业人员配备KN90型防尘口罩;为接触激光辐射的下料工配备防激光眼镜;为接触手传振动的焊接工配备防振动手套;为喷粉工配备防尘毒口罩);焊接工在进行打磨作业或切割作业时接触噪声强度较大,用人单位应为焊接工配备防噪声耳塞,并加强现场管理,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并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4  辅助用室方面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规定应在车间卫生等级2级的2号车间内设置浴室;用人单位应在卫生间设置洗手池。

5  职业卫生管理方面

1)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强化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责,切实做好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收集归档整理更新;

3)该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增强其防护意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4)该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令[2020]第5号)要求,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5)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及中文警示说明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及结论

一、对《现状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1.《现状评价报告》的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

规、规范、标准的要求;

2.《现状评价报告》评价目的明确,内容较全面,方法正确;

3.《现状评价报告》对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识别分析与现场检测;

4.《现状评价报告》结论正确,建议基本可行。

结论:

1.同意通过《现状评价报告》评审,《现状评价报告》按专家组及专家意

见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报告修改说明后存档备查。

2.同意整改后通过职业病危害现状评审,用人单位按照《现状评价报告》

及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逐项进行整改,编制整改报告;评价单位负责核实用人单位整改情况,出具核实意见。整改报告、核实意见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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