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1、利用检查表法对用人单位总体布局情况进行检查,共检查7项,7项均符合,认为其总体布局情况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2、使用检查表法对用人单位设备布局情况进行检查,共检查6项,5项符合,1项不符合,认为其设备布局情况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不符合项:由于生产工艺限制用人单位产生噪声较大的砂轮切割机、磨光机未集中布置。 3、利用检查表法对该用人单位建筑卫生学进行检查,共检查6项,6项均符合,其建筑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标准要求。 4、通过检查表法对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评价,共检查5项,3项符合,2项部分符合,认为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5、利用检查表法进行检查,共检查2内容,均符合,认为其应急救援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6、用人单位委托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人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但仍存在不足。不足项为: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人数不齐全,未达到100%; (2)用人单位未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未组织即将离岗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 (3)用人单位2022年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存在漏缺项,用人单位未组织需复检人员进行复检。 7、使用检查表法对用人单位个体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共检查7项,其中5项符合、2项不符合,其目前的个体防护措施基本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用人单位为喷粉工配备防尘口罩,未配备防毒口罩;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配发的口罩未医用防护口罩,不是防尘口罩; (2)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护意识淡薄,部分岗位作业人员在生产现场停留时未佩戴口罩。 8、本次共检查6项,4项符合,1项部分符合,1项不符合,其目前的辅助用室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用人单位2号车间未设置浴室; (2)用人单位卫生间未设置洗手池。 9、本次检查了职业卫生管理的11项内容,其中7项符合,2项部分符合,2项不符合,认为其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不符合项: 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设置的警示标示不全面,且未设置公告栏; (2)用人单位未定期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 (3)该用人单位尚未开展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该用人单位给接触粉尘作业人员配发了医用防护口罩,不属于防尘口罩;为喷粉工配发了防尘口罩,未配发防毒口罩。 (5)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建议: 1 职业病措施防护方面 (1)焊接工在进行焊接作业时,侧墙排气扇应处于开启状态; (2)焊接工在进行作业时,应在不干扰作业的情况下尽可能接近焊接作业点,以提高净化效率。 (3)应加强焊接作业处排气罩风速,提高有毒气体的净化效率。 (4)在工艺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磨光作业及砂轮切割作业等高噪声作业集中布置,与低噪声作业分开。 (5)钣金区离焊接区较近存在交叉污染的可能,应将焊接区和钣金区隔离开。 2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1)该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要求,对新入职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若有离职的劳动者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建议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存在漏检项目的人员组织复检; (3)建议用人单位在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应组织全部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3 个人防护方面 用人单位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规范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如为接触电焊烟尘的焊接工配备KN95型防尘口罩;为接触其他粉尘的作业人员配备KN90型防尘口罩;为接触激光辐射的下料工配备防激光眼镜;为接触手传振动的焊接工配备防振动手套;为喷粉工配备防尘毒口罩);焊接工在进行打磨作业或切割作业时接触噪声强度较大,用人单位应为焊接工配备防噪声耳塞,并加强现场管理,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并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4 辅助用室方面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规定应在车间卫生等级2级的2号车间内设置浴室;用人单位应在卫生间设置洗手池。 5 职业卫生管理方面 (1)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强化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责,切实做好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收集归档整理更新; (3)该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增强其防护意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4)该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令[2020]第5号)要求,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5)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及中文警示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