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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裕中实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2024-02-28 15:42:01

职业卫生评价项目公开信息表

用人单位名称

河南裕中实业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古固寨产业聚集区鸿达大道9号

用人单位联系人

张总

项目名称

河南裕中实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

河南裕中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古固寨产业聚集区鸿达大道9号,该用人单位成立于2004年08月16号,主要从事高低压电器成套设备、变压器、箱式变电站的生产。

用人单位现有一线员工15,未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未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近三年未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建立相关的职业卫生档案,近三年未进行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建厂初期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本次评价为首次职业卫生现状评价

项目负责人

刘建辉

现场调查人员

王全有、刘建辉

调查时间

2024.1.8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李娟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肖洋洋、侯鹏政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24.1.15~17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张总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影像资料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电焊烟尘: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焊接工接触电焊烟尘浓度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焊接处电焊烟尘浓度的峰接触浓度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金属粉尘: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工接触金属粉尘浓度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金属粉尘浓度的峰接触浓度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锰及其化合物: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焊接工接触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焊接处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的短时间检测浓度均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氮氧化物: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氮氧化物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的短时间检测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臭氧: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焊接处臭氧的浓度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的要求。

一氧化碳: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焊接工接触一氧化碳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焊接处一氧化碳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噪声:本次测量结果显示各个工种接触噪声强度均低于85 dB(A);各个作业点接触噪声强度均低于85 dB(A)。

紫外辐射:本次测量结果显示焊接工接触紫外辐射的8h时间加权平均值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方面

1)用人单位及时清理生产车间设备及地面积尘,避免产生二次扬尘。

2)用人单位生产车间焊接处的上吸罩改为侧吸罩,避免除尘过程中经过劳动者的呼吸带,增加吸入粉尘的机率。

3)用人单位生产车间等离子切割机设置除尘器,更有效进行收集粉尘。

4)用人单位产生噪声作业与非噪声作业分开单独布置,避免相互影响。

5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 个人防护方面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加强现场管理,确保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佩戴防尘口罩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更换

3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1)该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要求,对新入职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若有离职的劳动者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体检中发现异常的人员及时复查及调岗。

用人单位未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详见表13-1。

2)用人单位应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4 职业卫生管理方面

1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严重的项目,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5号)第八条的规定,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该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该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①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②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③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④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⑤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⑥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⑩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⑪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⑫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4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严重的项目,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5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要求,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明确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制定职业健康培训年度计划,做好职业健康培训保障,规范职业健康培训档案资料管理。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应包括年度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相关记录材料等。记录材料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培训合格材料,以及培训照片与视频材料等。

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组织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培训制度以及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和技能。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

提高职业健康培训实效。用人单位要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明确培训方式、培训考核办法和合格标准,满足不同岗位劳动者的培训需求。确保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劳动者具备职业病防护意识,了解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和职业卫生权利义务,掌握岗位操作规程,能够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

7)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增设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8)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5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9用人单位需要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经费应进行专项列支。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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