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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2024-03-04 10:57:38

职业卫生评价项目公开信息表

用人单位名称

河南中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产业集聚区东环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向西100米

用人单位联系人

周总

项目名称

河南中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

河南中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产业集聚区东环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该用人单位成立于2021年08月12号,主要从事模具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镀加工;淬火加工;喷涂加工。

用人单位现有一线员工230,任命有1名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用人单位部分工作场所设置了粉尘及噪声告知卡,建立了部分职业卫生档案,但是档案内容不完善;用人单位于2023年12月11日-2024年1月7日组织劳动者去滑县中心医院体检中心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未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本次评价为首次职业卫生现状评价

项目负责人

刘建辉

现场调查人员

张鹏、刘建辉

调查时间

2023.10.30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周总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曾恒冲、弋启蒙、谢园、王全友、刘建辉、宋浩东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23.11.4~6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周总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影像资料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电焊烟尘: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工种接触电焊烟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电焊烟尘的峰接触浓度均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其他粉尘: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工种接触其他粉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各

个工作地点其他粉尘的峰接触浓度均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碳酸钠:本次检测结果显示10号车间电镀工接触碳酸钠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10号车间镀铬除油处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一氧化碳: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工种接触一氧化碳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锰及其化合物: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车间焊工接触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车间电焊处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的峰接触浓度均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氮氧化物: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氮氧化物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氮氧化物的短时间检测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臭氧: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车间电焊处臭氧的浓度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的要求。

盐酸:本次检测结果显示10号车间镀铬退镀处盐酸的浓度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的要求。

硫酸:本次检测结果显示10号车间电镀工接触硫酸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10号车间各个作业地点硫酸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铬及其化合物:本次检测结果显示10号车间电镀工接触铬及其无机化合物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10号车间镀铬反刻处、镀铬处铬及其无机化合物的峰接触浓度均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噪声:本次测量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噪声的每天8h等效声级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工作场所噪声测量结果显示1号车间电焊处2#、车床旁1#、车床旁2#、锯床旁、2号车间电焊处、9号车间锯床旁、切割机、铣床噪声强度高于85dB(A),经频谱分析,显示其主频率主要分布在1KHz~8KHz之间,属于高频噪声,其他各个作业位噪声强度均低于85 dB(A)

紫外辐射:本次测量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紫外辐射的8h时间加权平均值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方面

1)用人单位及时清理车间里设备及地面积尘,避免产生二次扬尘

2用人单位加强防护设施的维护,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测定防护设施的主要技术指标,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 应急救援方面

1)该用人单位指定由专人负责对急救箱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急救箱内过期药品,对现场急救用品、急救药箱等进行完善配备。

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按照制定的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应确保劳动者知晓,应确保劳动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

3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1)该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要求,对新入职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若有离职的劳动者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体检中发现异常的人员及时复查及调岗。

用人单位未进行岗前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应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4  职业卫生管理方面

1)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增设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2)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3)该用人单位需要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①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②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③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④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⑤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⑥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⑩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⑪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⑫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5)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要求,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④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6)该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令[2020]第5号)要求,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8)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5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经费应进行专项列支。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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