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评价项目公开信息表
用人单位名称 | 河南斯帝克涂装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明港产业集聚区钢城大道16号 | 用人单位联系人 | 黄总 | ||||
项目名称 | 河南斯帝克涂装新材料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 河南斯帝克涂装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27日,注册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明港产业集聚区钢城大道16号。企业规模:年产7000吨塑粉;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经销热固性与热塑性粉末涂装材料及相关产品。 | ||||||
项目负责人 | 宋浩东 | ||||||
现场调查人员 | 张鹏、张孟录 | 调查时间 | 2024.3.12 |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黄磊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张鹏、王全友、弋启蒙、肖洋洋/仝贞慧、张凤仙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4.3.19-2024.3.21 |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黄磊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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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用人单位主要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他粉尘、硫酸钡、丙烯酸正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噪声。 检测结果: 其他粉尘(总尘):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生产车间各工种接触其他粉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生产车间各作业位其他粉尘峰接触浓度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硫酸钡: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各工种接触硫酸钡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工作场所各作业位接触硫酸钡的峰接触浓度未超出PC-TWA的3倍,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丙烯酸正丁酯: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各工种接触丙烯酸正丁酯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工作场所各作业位接触丙烯酸正丁酯的峰接触浓度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甲基丙烯酸甲酯: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各工种接触甲基丙烯酸甲酯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工作场所各作业位接触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峰接触浓度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噪声测量结果分析:本次测量了该用人单位整个厂区中接触噪声的共计7个工种,用人单位各工种接触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本次检测16个作业场所噪声强度,其中“喷塑粉车间6号线二层平台研磨机旁、一层挤出机旁、一层破碎机旁、一层接料处、除尘器旁”等场所噪声强度大于85dB(A),其他作业位噪声强度均低于85dB(A)。经频谱分析“喷塑粉车间6号线二层平台研磨机旁、一层接料处”等处噪声频谱显示其主频率主要分布在500Hz~2KHz,属于中高频噪声;“喷塑粉车间6号线一层挤出机旁、一层破碎机旁、除尘器旁”等处噪声频谱显示其主频率主要分布在1KHz~4KHz,属于高频噪声,噪声频率越高对人体危害也越大。对上述噪声强度超过85dB(A)的工作地点长时间接触噪声也是导致听力损伤的重要因素之一,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工人的噪声防护。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XG1-2019)中的有关规定,该用人单位属于“C制造业”中的“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中的“C2641涂料制造”,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判定,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大类“三、C制造业”中类(十四)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小类4、C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建议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1)该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分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的要求,组织落实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规定,对于管理人员、化验员等一线生产以外的其他人员,虽不直接接触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在工作环境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相同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 (3)用人单位应同时组织所有接触粉尘毒物和物理因素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保证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体检率达100%。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 (1)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用人单位应在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内容。 (3)用人单位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按照规范制定告知卡及警示标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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