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咨询电话

400-660-0821
当前位置: 首页 >> 检测服务 >>  职业卫生检测

河南汇通绝热材料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2024-04-19 09:25:30

职业卫生评价项目公开信息表

用人单位名称

河南汇通绝热材料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河南新乡工业园区

用人单位联系人

张总

项目名称

河南汇通绝热材料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

河南汇通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河南新乡工业园区,该用人单位成立于20090707,主要从事泡沫玻璃的生产。

用人单位近三年生产工艺无变化,劳动作业人员无增减,防护设施无增减,生产设备无增减,生产规模无变化。

项目负责人

刘建辉

现场调查人员

张孟录、刘建辉

调查时间

2024.04.04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张总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张鹏、弋启蒙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24.04.07~09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张总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影像资料

1713490000465.png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矽尘(呼尘):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工种接触矽尘(呼尘)浓度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方矽尘(呼尘)浓度的峰接触浓度未超出PC-TWA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矽尘(总尘):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泡发工、切割工接触矽尘(总尘)浓度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他各个工种接触矽尘(总尘)浓度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切割机旁矽尘(总尘)浓度的峰接触浓度超出PC-TWA3倍,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他各个工作地方矽尘(总尘)浓度的峰接触浓度未超出PC-TWA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氮氧化物: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氮氧化物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的短时间检测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一氧化碳: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一氧化碳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一氧化碳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噪声:本次测量结果显示各个工种接触噪声强度均低于85 dBA);球磨机旁、退火炉旁接触噪声强度高于85 dBA),经频谱分析,属于高频噪声,其他各个作业点接触噪声强度均低于85 dBA)。

工频电场:本次测量结果显示电工接触工频电场的8h时间加权平均值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方面

1)用人单位及时清理生产车间设备及地面积尘,避免产生二次扬尘;

2)用人单位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减少生产车间发泡工接触粉尘时间;

3)用人单位生产车间发泡机增加上吸罩的数量,更有效地进行收集粉尘;

4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 个人防护方面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加强现场管理,确保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佩戴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更换。

3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1)该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令[2020]5)的要求,对新入职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若有离职的劳动者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体检中发现异常的人员及时复查及调岗。

4 职业卫生管理方面

1该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2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严重的项目,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5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要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5)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6)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增设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7该用人单位需要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经费应进行专项列支。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咨询电话

400-6600-821

邮箱:632153185@qq.com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八大街63号金盾工业园5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