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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辉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2023-12-15 15:10:38

职业卫生评价项目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河南辉宏混凝土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马头岗村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岳海鹏

项目名称

河南辉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

河南辉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马头岗村该用人单位成立于2014年07月07号,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及销售。

用人单位现有一线员工3,任命有1名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未建立,且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用人单位未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未进行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本次评价为首次职业卫生现状评价

项目负责人

刘建辉

现场调查人员

弋启蒙、侯鹏政

调查时间

2023.11.01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岳海鹏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刘建辉、张鹏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23.11.07~0.9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岳海鹏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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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工种接触总粉尘浓度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总粉尘浓度的峰接触浓度均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测量结果显示各个工种接触噪声强度均低于85 dB(A);各个作业点接触噪声强度均低于85 dB(A)。

评价结论与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方面

1)及时清理搅拌站主楼的设备及地面积尘,避免产生二次扬尘。

2对设备及管道进行维检修,发现设备或管道有漏料时及时进行维修,避免漏料,保持设备的密闭性。

3)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1)该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要求,对新入职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若有离职的劳动者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体检中发现异常的人员及时复查及调岗。

 2)用人单位应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3  职业卫生管理方面

1用人单位需要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增设警示标识

3)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①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②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③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④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⑤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⑥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⑩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⑪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⑫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4)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要求,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明确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制定职业健康培训年度计划,做好职业健康培训保障,规范职业健康培训档案资料管理。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应包括年度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相关记录材料等。记录材料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培训合格材料,以及培训照片与视频材料等。

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组织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培训制度以及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和技能。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

提高职业健康培训实效。用人单位要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明确培训方式、培训考核办法和合格标准,满足不同岗位劳动者的培训需求。确保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劳动者具备职业病防护意识,了解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和职业卫生权利义务,掌握岗位操作规程,能够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

5)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5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经费应进行专项列支。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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