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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新宝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发布时间:2023-07-25 10:53:14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光山县新宝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西三环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汪俊

项目名称

光山县新宝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项目简介

该用人单位始建于201712,位于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西三环,是一家从事生产销售、研发:汽车电器、汽车灯具、汽车零部件、五金配件、模具的企业。生产规模汽车线束约122万根

项目负责人

张孟录

现场调查人员

张孟录、王全友

调查时间

2023.6.10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汪俊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张孟录、王全友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23.6.13-15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汪俊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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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判定,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大类C26“汽车制造业”,中类C367“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小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主要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木粉尘、甲苯、丙酮、乙酸丁酯、丙烯酸、丙烯酸甲酯、正己烷、噪声

木粉尘浓度结果分析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工装间工装操作工接触接触木粉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制的要求;工装间锯板机旁木粉尘的短时间检测浓度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甲苯毒物浓度结果分析: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工装间工装操作工接触接触甲苯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制的要求;刷胶作业位甲苯的短时间检测浓度超出短时间接触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丁酮毒物浓度结果分析: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工装间工装操作工接触接触丁酮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制的要求;刷胶作业位丁酮的短时间检测浓度超出短时间接触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甲苯、丁酮超标原因分析:该用人单位工装间刷胶作业位未设置局部抽风排毒设施,车间通风不良,作业人员接触时间较长,导致工装操作工接触的甲苯、丁酮毒物浓度超标

乙酸丁酯毒物浓度结果分析: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工装间工装操作工接触接触乙酸丁酯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制的要求;刷胶作业位乙酸丁酯的短时间检测浓度未超出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丙烯酸、丙烯酸甲酯毒物浓度结果分析: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打胶水工接触丙烯酸、丙烯酸甲酯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制的要求;生产车间2层和生产车间3层打胶水作业位的丙烯酸、丙烯酸甲酯短时间检测浓度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正己烷毒物浓度结果分析:本次检测结果显示设备修护工接触正己烷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制的要求;设备维护间作业位正己烷的短时间检测浓度不符合短时间接触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正己烷毒物超标原因分析:该用人单位设备维护间作业位未设置局部抽风排毒设施,车间通风不良,设备修护工装操作工接触的正己烷毒物浓度超标。

噪声测量结果分析:本次测量了该用人单位整个厂区中接触噪声强度的共计23个工种,其中工装操作工接触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其余工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噪声超标原因分析:用人单位工装操作工接触噪声时间较长,导致作业人员接触噪声超标

评价结论与建议

应急救援措施方面

1)用人单位定期组织职业性甲苯中毒夏季高温季节职业性中暑等职业卫生应急救援演练。

2)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在工装间设置事故通风装置,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h。

3)按照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建议在工装间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职业病防护措施方面

1)在加强工装间、打胶水作业位和设备维护间未设置通风设施设置半密闭罩,连接防爆排风机、排风管道及净化装置,将产生的毒物及时抽离岗位,防止毒物聚集。

2加强防护设施的维修、维修保养,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行。

3)合理安排班制,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毒物时间。

个人防护方面

1)为工装间打胶水作业位和设备维护间作业人员配备自吸过滤式防毒半面罩搭配防有机气体滤盒(色),并督促正确佩戴

2)督促工装间作业人员配备降噪耳塞。

3防护用品应保存在干净整洁的场所,及时更换,确保有效;

4)加强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切实起到保护工人健康的作用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1)该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的要求,组织落实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规定,对于管理人员、门岗等一线生产以外的其他人员,虽不直接接触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在工作环境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相同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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