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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2023-11-06 11:38:23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宋城路99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刘春红

项目名称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位于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宋城路99号,成立于2010年,占地面积1142亩,建筑面积24万㎡,员工近2000人,具备年产30万台整车生产能力(乘用车、商用车以及全系新能源汽车)。

用人单位现有一线员工1532设置有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任命有1名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用人单位于2022年4月组织人员在开封市第二中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于2023年6月组织人员在开封市第二中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个人体检结果报告均发放到本人。用人单位制定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了相关的职业卫生档案,建厂初期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过往未发生职业病病例。用人单位2021年委托河南省安评监测检验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编号:豫安评职(现)评[2021]043 号),2022年委托河南省溯源计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报告编号:2022SYD0226)。

项目负责人

高彦

现场调查人员

刘建辉、陈昊琪

调查时间

2023.7.18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刘春红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张鹏、王全友、弋启蒙、张凯、肖洋洋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23.7.25~8.2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刘春红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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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电焊烟尘: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焊接工接触电焊烟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电焊烟尘峰接触浓度均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其他粉尘: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工种接触其他粉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其他粉尘的短峰接触浓度均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工种接触甲苯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甲苯的短时间检测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工种接触二甲苯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二甲苯的短时间检测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工种接触乙酸乙酯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乙酸乙酯的短时间检测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工种接触乙酸丁酯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乙酸丁酯的短时间检测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工种接触丁醇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丁醇的短时间检测浓度均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工种接触溶剂汽油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溶剂汽油的短时间检测浓度均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工种接触正庚烷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正庚烷的短时间检测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车间焊接工接触锰及其无机化合物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车间焊接处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的短时间检测浓度均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氮氧化物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氮氧化物的短时间检测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车间焊接工接触一氧化碳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车间焊接处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车间焊接处臭氧的浓度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车间电泳工接触乙酸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车间电泳作业位乙酸的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车间电泳工接触氧化锌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车间电泳作业位氧化锌的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车间电泳工接触磷酸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车间电泳作业位磷酸的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车间电泳工接触碳酸钠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车间电泳作业位碳酸钠的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车间电泳作业位氢氧化钠的浓度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车间电泳工接触丁酮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车间电泳作业位丁酮的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污水处理站PH调整罐处盐酸的浓度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池硫化氢的浓度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工接触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池氨的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测量结果显示冲压车间2400t冲压的冲压工和线尾操作工、1600t冲压的线尾操作工、总装车间11线一工段内饰1装配工、三工段底盘底涂工、四工段装配工、五工段装配工、涂装车间(大)UBS底打操作工接触噪声的每8h等效声级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各线工种接触噪声的每8h等效声级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工作场所噪声测量结果显示冲压车间冲压线2400t冲压机操作处、冲压车间冲压线2400t线尾操作处、冲压车间冲压线1600t冲压机操作处、冲压车间冲压线1600t线尾操作处、冲压车间钣金修件处、冲压车间钣金打磨处、冲压车间叉车驾驶室、冲压车间行吊作业处、涂装车间(大)UBS底打的底打作业处、涂装车间(大)UBS喷漆的喷漆作业位、污水处理站加药间、空压机房、总装车间11线一工段内饰1装配处、总装车间11线三工段底盘装配处、总装车间11线三工段底盘喷胶处、总装车间11线四工段装配处、总装车间11线五工段装配处、涂装车间(小)UBS前处理前处理作业处、涂装车间(小)UBS底打底打作业处、涂装车间(小)UBSPVC喷胶砂布手工打磨处噪声强度高于85dB(A),其他各个作业位噪声强度均低于85 dB(A)

本次测量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紫外辐射的8h时间加权平均值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测量结果显示变电站电工接触的工频电场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1 职业病措施防护方面

用人单位冲压车间宜采用三班两运转或四班三运转的班制,减少作业人员接触噪声的时间。

2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用人单位体检人员应是接触危害因素的全部人员,体检率应达到100%。

3 个人防护方面

用人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 辅助用室方面

用人单位车间卫生等级为34宜在厂区增设集中浴室。

5外包单位方面

1)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的规定要求,建立并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职业卫生档案。

2)与劳动者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内容,明确工人所在的岗位,完善工人接触的职业病危害。

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1]5 号)的规定补充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4)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执行,根据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粉尘、噪声、毒物等),进行相应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人数包括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不能缺项少项,发现职业禁忌证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换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5)对拟录用新员工和拟转岗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有无职业禁忌证,是否适宜从事该岗位作业。对准备脱离所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工人,在脱离前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确定其停止接触时的健康状况。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报告。

6)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7)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号)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规范、标准的要求,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设置公告栏。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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