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评价项目公开信息表
用人单位名称 | 新乡市程伟纸制品有限公司 | ||||||
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 新乡县古固寨镇产业集聚区 | 用人单位联系人 | 崔志桓 | ||||
项目名称 |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项目简介 | 新乡市程伟纸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新乡县古固寨镇产业集聚区,成立于2013年7月,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整。 新乡市程伟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总投资:100万元。从事造纸和纸制品业,目前用人单位现有员工总数33人,营状况正常。 | ||||||
项目负责人 | 刘建辉 | ||||||
现场调查人员 | 刘建辉、张孟录 | 调查时间 | 2023.12.21 |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崔志桓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宋浩东、王兵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3.12.23-2023.12.25 |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崔志桓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影像资料 | | ||||||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纸粉尘、噪声。 纸粉尘结果分析:本次检测及计算3个作业人员接触其他粉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制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其他粉尘的峰接触浓度均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噪声结果分析:本次测量了该用人单位整个厂区中作业人员接触噪声强度的共计7个工种,6个工种接触噪声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本次检测15个作业场所噪声强度,8个作业场所噪声强度低于85dB(A)。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判定,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大类属于“C22造纸和纸制品业,C223纸制品制造”为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职业病危害一般” 的用人单位。 应急救援方面 (1)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并归档。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2)建议用人单位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救援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自动报警装置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职业病防护措施方面 (1)建议用人单位在自动分切机等高噪声设备装设减振装置,减少固体声的传播。 (2)建议用人单位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减少分切工接触噪声的时间。 (3)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设备、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能够正常、有效运转。 (4)建议用人单位及时清理生产车间设备及地面积尘,避免产生二次扬尘。 个人防护方面 (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8〕第 3 号)等要求,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个体防护用品,并进行发放登记,登记表上列明个体防护用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商及使用周期等信息,监督和督促作业工人正确佩戴。 (2)建议用人单位对防护用品保存在干净整洁的场所,及时更换,确保有效。 (3)建议用人单位对加强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切实起到保护工人健康的作用。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1)建议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的要求,组织落实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建议用人单位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规定,对于管理人员、门岗等一线生产以外的其他人员,虽不直接接触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在工作环境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相同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 (3)建议用人单位同时组织所有接触粉尘和物理因素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保证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体检率达100%。。 (4)用人单位应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方面 (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建议用人单位落实日常监测工作,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并做好记录;定期检测结果依法按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3)建议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该用人单位需要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增设公告栏和警示标识,公告栏设置在厂区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建议用人单位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视具体情况确定。 (7)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①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②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③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④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⑤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⑥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⑩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⑪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⑫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8)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要求,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明确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制定职业健康培训年度计划,做好职业健康培训保障,规范职业健康培训档案资料管理。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应包括年度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相关记录材料等。记录材料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培训合格材料,以及培训照片与视频材料等。 ②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③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组织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培训制度以及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和技能。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 ④提高职业健康培训实效。用人单位要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明确培训方式、培训考核办法和合格标准,满足不同岗位劳动者的培训需求。确保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劳动者具备职业病防护意识,了解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和职业卫生权利义务,掌握岗位操作规程,能够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 (9)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0)建议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经费管理。关于职业病防治经费使用范围应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费、工作场所日常监测仪器设备费、新职工职业病防护教育和培训、职业病健康监护费、个人配备的职业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设备费、警示标识设置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及公示、医务室及医疗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评价、职业卫生管理经费、工伤保险费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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