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评价项目公开信息表
用人单位名称 | 河南东海亚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
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 长垣县蒲西区人民路西段路南 | 用人单位联系人 | 张杰 | ||||
项目名称 | 河南东海亚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项目简介 | 河南东海亚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长垣县蒲西区人民路西段路南,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仈佰万元人民币整。 河南东海亚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总投资:800万元。从事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为主的企业,目前用人单位现有员工总数18人,营状况正常。 | ||||||
项目负责人 | 刘建辉 | ||||||
现场调查人员 | 刘建辉、弋启蒙 | 调查时间 | 2024.04.03 |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张杰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肖洋洋、王全友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4.04.07-04.09 |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张杰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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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一氧化碳、噪声。 一氧化碳结果分析: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天然气锅炉旁一氧化碳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噪声结果分析:本次测量了该用人单位6个工种接触噪声强度8小时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15个作业场所噪声强度,其中1个作业场所噪声强度大于85dB(A),对上述噪声强度超过85dB(A)的工作地点进行频谱分析,属高频噪声;长时间接触该段频谱的噪声也是导致听力损伤的重要因素之一。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判定,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大类属于“C制造业,C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C152饮料制造”为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 应急救援方面 用人单位应在锅炉房设置与报警器相连接的事故通风装置。 职业病防护措施方面 (1)建议用人单位在高速乳化罐等高噪声设备装设减振装置,减少固体声的传播。 (2)建议用人单位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减少配料工接触噪声的时间。 (3)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设备、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能够正常、有效运转。 个人防护方面 (1)用人单位防护用品应保存在干净整洁的场所,及时更换,确保有效; (2)用人单位加强对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切实起到保护工人健康的作用。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建议用人单位落实日常监测工作,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并做好记录;定期检测结果依法按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3)建议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增设公告栏和警示标识,公告栏设置在厂区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建议用人单位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视具体情况确定。 (7)建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8)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员工开展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9)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0)建议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经费管理。关于职业病防治经费使用范围应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费、工作场所日常监测仪器设备费、新职工职业病防护教育和培训、职业病健康监护费、个人配备的职业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设备费、警示标识设置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及公示、医务室及医疗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评价、职业卫生管理经费、工伤保险费等。 | ||||||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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