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业病防护设施方面 (1)建议用人单位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工作班制宜采用三班两运转或三班三运转,减少工作时长,尽量避免加班; (2)建议用人单位注塑车间修模处和粉碎处及时清理设备及地面积尘,避免产生二次扬尘; (3)建议用人单位生产车间焊烟净化器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WS/T 757-2016)的要求,控制风速限值应在不影响生产工艺的情况下,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符合GBZ 2.1要求的同时,尽量符合节能要求条件下满足1.2m/s的要求; (5)建议用人单位加强生产车间通风换气,保证全面通风换气效果,改善空气质量; (6)建议用人单位生产车间空调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与检修等,保证人均新鲜空气补充符合卫生要求; (7)建议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墙壁等处设置吸声板,进行降噪。 2 应急救援设施方面 (1)建议用人单位应按照制定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2)建议用人单位应急洗眼器由专人负责,每天更换用水,保证水源的干净卫生; 3 个人防护方面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加强现场管理,确保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佩戴防尘口罩、降噪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更换。 4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该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要求,对新入职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若有离职的劳动者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体检中发现异常的人员及时复查及调岗。 5 职业卫生管理方面 (1)该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①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②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③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④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⑤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⑥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⑩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⑪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⑫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2)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增设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的规定,由专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该用人单位需要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档案,其中包 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项目投资备案书等相关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其中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文件,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记录、劳动合同告知等;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其中包括职业卫生培训相关资料和试卷等;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其中包括建设项目主要设备,原辅材料、防护设施等资料; 5)建设项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及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中包括体检报告、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等。建设单位设有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后期按要求逐步进行完善。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经费应进行专项列支。 6 外包单位方面 (1)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要求,建立并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职业卫生档案。 (2)与劳动者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内容,明确工人所在的岗位,完善工人接触的职业病危害。 (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1]第5 号)的规定补充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4)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执行,根据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粉尘、噪声、毒物等),进行相应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人数包括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不能缺项少项,发现职业禁忌证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换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5)对拟录用新员工和拟转岗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有无职业禁忌证,是否适宜从事该岗位作业。对准备脱离所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工人,在脱离前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确定其停止接触时的健康状况。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报告。 (6)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7)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号)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规范、标准的要求,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设置公告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