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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海尔空调器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2024-04-29 17:24:43

职业卫生评价项目公开信息表

用人单位名称

郑州海尔空调器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柳南路118号

用人单位联系人

顾总

项目名称

郑州海尔空调器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

郑州海尔空调器有限公司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柳南路118号,该用人单位成立于2012年12月06号,主要产品为分体式家用空气调节器,是海尔集团投资规模最大的单体项目。

该用人单位设置有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配备有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按照要求进行了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了培训合格证对劳动者进行了在岗期间的培训,2021年~2023年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了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近三年未进行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制定了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了相关的职业卫生档案,但内容不完善。用人单位部分工作场所设置了粉尘及噪声告知卡,2022委托河南德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工作(报告编号:DX/JP-ZP2206242023委托河南浩航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工作(报告编号:HNHH-ZJ23040201)。

项目负责人

刘建辉

现场调查人员

宋浩东、刘建辉

调查时间

2024.02.26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顾总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张鹏、弋启蒙、刘建辉、张孟录、王全友、肖洋洋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24.03.07~09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顾总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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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电焊烟尘: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焊接工接触电焊烟尘浓度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焊接处电焊烟尘浓度的峰接触浓度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其他粉尘: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工种接触其他粉尘浓度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其他粉尘的峰接触浓度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铜烟: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车间焊接工接触铜烟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车间焊接处铜烟的峰接触浓度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甲醇: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甲醇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的短时间检测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二甲苯: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二甲苯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的短时间检测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异佛尔酮: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注塑车间丝印机处异佛尔酮的浓度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的要求。

苯: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注塑车间丝印工接触苯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丝印机处的短时间检测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甲苯: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注塑车间丝印工接触甲苯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丝印机处的短时间检测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丙酮: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注塑车间丝印工接触丙酮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丝印机处的短时间检测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异丙醇: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异丙醇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的短时间检测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苯乙烯: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苯乙烯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的短时间检测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二氧化锡: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二氧化锡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二氧化锡的短峰接触浓度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锰及其化合物: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锰及其化合物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锰及其化合物的峰接触浓度未超出PC-TWA的3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氮氧化物: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氮氧化物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的短时间检测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臭氧: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工作地点臭氧的浓度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的要求。

一氧化碳: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一氧化碳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的短时间检测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硫化氢: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个工作地点硫化氢的浓度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的要求。

氢氧化钠: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加药间氢氧化钠的浓度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的要求。

氨: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污水处理工接触氨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个工作地点的短时间检测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噪声:本次测量结果显示A02车间1层手动焊接工、A02车间2层手动焊接工、A01车间1层固定压机工、送风工、固定电机支架工、焊接工接触噪声强度高于85 dB(A),其他各个工种接触噪声强度均低于85 dB(A);A01车间1层固定压机处贴条码处固定接地处四通阀上线处固定截止阀处固定冷器处放电机支架衬垫处安装左侧处固定左侧处送风处固定电机支架处上线扫描处下料处插接四通阀处贴衬垫处配料处焊接处1#、焊接处2#、包棉被处固定风叶处卡隔板处、开阀处、质量扫描处单元电装处1#、单元电装处2#、固定阀座处固定电盘处安装罩壳处固定后护板处固定罩壳处放顶盖处固定顶盖处贴铭牌处贴条码处打包下线处A01车间2层固定电机压盖处固定蒸发器处、A02车间1层弯头套环处1#、弯头套环处2#、上件处1#、上件处2#、固定管板处1#、固定管板处2#、手动焊接处1#、手动焊接处2#、手动焊接处3#、返修处1#、返修处2#、手动焊接处1#手动焊接处2#手动焊接处3#注塑车粉碎处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机处污水处理站污水池处高压空气站巡检处空压机巡检处触噪声强度高于85 dB(A),经频谱分析,属于中高频噪声,其他各个作业点接触噪声强度均低于85 dB(A)。

紫外辐射:本次测量结果显示各个工种接触紫外辐射的8h时间加权平均值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工频电场:本次测量结果显示电工接触工频电场的8h时间加权平均值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手传振动:本次测量结果显示各个工种接触手传振动的4h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方面

1)建议用人单位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工作班制宜采用三班两运转或三班三运转,减少工作时长,尽量避免加班;

2)建议用人单位注塑车间修模处和粉碎处及时清理设备及地面积尘,避免产生二次扬尘

3)建议用人单位生产车间焊烟净化器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WS/T 757-2016)的要求,控制风速限值应在不影响生产工艺的情况下,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符合GBZ 2.1要求的同时,尽量符合节能要求条件下满足1.2m/s的要求

5)建议用人单位加强生产车间通风换气,保证全面通风换气效果,改善空气质量;

6)建议用人单位生产车间空调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与检修等,保证人均新鲜空气补充符合卫生要求;

7)建议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墙壁等处设置吸声板,进行降噪。

2 应急救援设施方面

1)建议用人单位应按照制定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2)建议用人单位应急洗眼器由专人负责,每天更换用水,保证水源的干净卫生;

3 个人防护方面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加强现场管理,确保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佩戴防尘口罩、降噪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更换

4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该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要求,对新入职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若有离职的劳动者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体检中发现异常的人员及时复查及调岗。

5 职业卫生管理方面

1该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①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②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③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④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⑤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⑥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⑩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⑪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⑫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2)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5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增设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5号)的规定,由专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用人单位需要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档案,其中包 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项目投资备案书等相关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其中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文件,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记录、劳动合同告知等;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其中包括职业卫生培训相关资料和试卷等;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其中包括建设项目主要设备,原辅材料、防护设施等资料;

5)建设项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及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中包括体检报告、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等。建设单位设有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后期按要求逐步进行完善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经费应进行专项列支。

6 外包单位方面

1)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的规定要求,建立并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职业卫生档案。

2)与劳动者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内容,明确工人所在的岗位,完善工人接触的职业病危害。

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1]5 号)的规定补充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4)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执行,根据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粉尘、噪声、毒物等),进行相应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人数包括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不能缺项少项,发现职业禁忌证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换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5)对拟录用新员工和拟转岗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有无职业禁忌证,是否适宜从事该岗位作业。对准备脱离所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工人,在脱离前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确定其停止接触时的健康状况。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报告。

6)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7)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号)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规范、标准的要求,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设置公告栏。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1.建议修改后通过《现状评价报告书》,《现状评价报告书》按评审组意见修改和完善,并经评审组组长签字后存档备查。

2.建议用人单位按照《现状评价报告书》及评审组提出的建议逐项进行整改,编制建议落实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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