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 | 兰考县神人助粮油有限公司 | ||||||
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 开封市兰考县陇海路57号 | 用人单位联系人 | 陈总 | ||||
项目名称 | 兰考县神人助粮油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 ||||||
项目简介 | 兰考县神人助粮油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07月30日,注册资本为6500万元,位于开封市兰考县陇海路57号。目前该用人单位开展包括小麦制粉等业务。 | ||||||
项目负责人 | 袁智民 | ||||||
现场调查人员 | 袁智民、王全友、曹继中 | 调查时间 | 2022.8.13 |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陈明洋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袁智民、张孟录、王全友、张鹏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2.9.14-16 |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陈明洋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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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本次检测该用人单位7个工种,结果显示生产车间一层巡检工、二三层巡检工、打包车间面粉麸皮打包工及站台装车工5个岗位接触粉尘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其余工种接触粉尘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未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一层清理工序巡检处、打包车间面粉打包处及麸皮大打包处3个工作地点粉尘峰接触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工作地点处粉尘峰浓度均未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本次检测该用人单位结果显示卸车工接触呼吸性粉尘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地点卸车处呼吸性粉尘峰接触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本次测量及计算了该用人单位接触噪声作业的共计8个工种,生产车间一层巡检工、二三层巡检工、四五六层巡检工及班长4个工种接触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其余工种均未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超标率为50%。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判定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三、C制造业”中的“(一)C13农副食品加工业”中的“C131谷物磨制”,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项目。 (1)及时清理打包车间、生产车间一层~六层设备及地面积尘,避免产生二次扬尘; (2)对设备及管道进行维检修,发现设备或管道有漏料时及时进行维修,避免漏料,保持设备的密闭性; (3)用人单位打包车间手工换袋,宜自动化、机械化,用机器代替人工; (4)用人单位面粉、麸皮、及次粉包装袋宜装有塑料内置袋,避免面粉、麸皮或次粉逸散; (5)站台劳动者装车时,避免猛放,应尽可能的轻放; (6)卸车工序中卸车岗位在观察卸车情况时,应在上风向方向观察卸车情况; (7)卸车扒麦岗位是卖麦货车司机雇佣人员(人员不固定)对卸麦时进行扒麦,扒麦作业时应尽量在上风向扒麦,同时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该岗位的管理,监督该岗位是否佩戴防尘口罩; (8)卸车工序卸麦的瞬间,现场应避免有人,扒麦岗位或卸车工应在卸麦车辆的上风向并尽量远离卸麦车; (9)用人单位宜采用四班三运转或者五班三运转的班制,减少作业人员接触粉尘、噪声的时间; (10)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宜在生产车间三层或者二层、四层或五层六层设置休息室,避免二三层巡检工及四五六层巡检工长时间在现场停留,减少接触粉尘及噪声危害的时间; (11)用人单位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宜在生产车间一层~六层墙壁设置吸声材料,降低噪声; (12)用人单位生产车间一层巡检工为半小时巡检一次,二三层巡检工及四五六层巡检工一直在现场,在不影响工作情况下,宜减少巡检次数,如:由半小时改为一小时巡检一次,由一直在现场改为一小时巡检一次等。 2、应急救援方面 在生产车间中控室增设急救箱,并指定专门人员进行检查并定期更换急救箱内过期药品。 3、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该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的要求,对新入职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若有离职劳动者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个人防护方面 用人单位应为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配发防噪声耳塞,如3M1110子弹型防噪声耳塞,NRR:29dB,SNR:31dB(可将噪声强度降低31dB×0.6,即18.6);为接触谷物粉尘的劳动者配发KN90型半面罩防尘口罩(防尘口罩APF为10,可将粉尘浓度降低10倍),为接触矽尘的卸车工序的卸车工及维检修间的维检修工配发KN95半面罩防尘口罩(防尘口罩APF为10,可将粉尘浓度降低10倍)。同时用人单位加强现场管理,确保现场作业人员及卖麦货车司机临时雇佣的扒麦工正确佩戴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 5、职业卫生管理方面 (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③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2)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3)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①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②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③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④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⑤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⑥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⑩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⑪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⑫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4)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增设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5)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7)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经费应进行专项列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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