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1)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噪声、工频电场。 (2)建设项目正常生产生产车间剪切机操作工、打包机操作工接触每周40h噪声等效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限值,其他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3)当前建设项目采取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建筑卫生学满足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要求,辅助用室、采取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存在不能满足防护要求的内容,需根据要求进行完善。 (4)在将来的正常生产过程中,建设项目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的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2〕48号)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等的要求,及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建设单位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4)建设单位应重点关注生产车间剪切机操作工、打包机操作工,并加强现场管理,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防噪声耳塞、和防尘口罩;生产车间剪切机操作工手持遥控器操作剪切机时,应与剪切机保持一定距离,避免直接接触剪切机产生的噪声,以降低接触噪声的强度。 (5)加强检维修过程中职业卫生管理,根据作业过程中实际情况,设置防护设施/措施,并为劳动者配发符合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同时做好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告知及职业禁忌证筛查。 (6)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7)建议建设单位加强对剪切机处袋式除尘器的维护保养,以确保其能有效运转;建议建设单位在定期清扫剪切机,避免因积尘造成车间内粉尘的逸散。 (8)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车间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应设浴室;3级的车间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4级的车间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 (9)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强化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责,切实做好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10)按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不断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收集归档整理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