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分类要求,该用人单位属于“六、F 批发和零售业”中的“(二)、F52零售业”中的“1、F526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中的“1.1、F5265机动车燃油零售”行业,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 .1 职业病措施防护方面 (1)建议用人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设置专职或兼职维护检修人员并做好维护检修记录。 (2)增加防中毒窒息等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 个人防护方面 (1)用人单位制定有《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制度中规定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 (2)防护用品应保存在干净整洁的场所,及时更换,确保有效。 (3)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 39800.2-2020)的要求为作业人员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该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的要求,对新入职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若有离职劳动者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 职业卫生管理方面 (1)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要求,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2)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增设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经费应进行专项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