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判定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三、C制造业”中的“(二十七)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的“C398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 1 职业病措施防护方面 (1)用人单位生产车间的焊烟净化器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2)在生产车间设置集气罩,在不影响劳动者作业情况下,尽可能的靠近劳动者。 (3)用人单位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减少劳动者接触二氧化锡的时间。 2 应急救援方面 (1)在生产车间增设急救箱,并指定专门人员进行检查并定期更换急救箱内过期药品 (2)在东生产车间增设一个洗眼器,服务半径15米,并设置清晰标识,指定专人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3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1)该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的要求,对新入职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若有离职劳动者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应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4 个人防护方面 用人单位应为接触二氧化锡、甲醇的作业人员配发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毒口罩、防护手套,为操作绕线机的作业人员配发耳塞。 13.5 职业卫生管理方面 (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③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④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2)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3)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①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②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③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④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⑤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⑥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⑩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⑪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⑫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4)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增设警示标识和告知卡温车间南墙当心中毒、必须戴防毒口罩、当心有毒气体、注意通风烤箱旁注意高温 (5)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7)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经费应进行专项列支。 (8)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9)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0)用人单位应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1)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